
横店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将点火烧秸引发大火的浒浦村河坡杨村民何某(女)抓获,何某荣交代:“当日下午,为图简便,不听村干部宣传,在自家稻田点火烧秸秆,因天干物燥,风大火苗窜到旁边农田,火势越来越大,很快将附近十余亩同时失火,通过村干部、消防和民警一起努力一个多小时才将快烧到附近建筑物的大火扑灭。”

在派出所民警教育下,何某荣认识到烧秸秆既污染环境又危害公共安全。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主动检讨并周边张贴提醒告诫他人焚烧秸秆危害性,录制视频,以身说法,希望大家都引以为戒禁烧秸秆。
横店派出所通过全面调查,依法对何某荣予以治安拘留。

横店街道工委、办事处在此提醒广大村居民:焚烧秸秆既污染空气,又会带来火灾隐患,请广大市民从中接受教训禁止焚烧秸秆。
横店派出所再次告诫: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对当事人处拘留和行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