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提示】
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划转房地产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案例内容】
注册于上海的a投资公司在江苏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甲贸易公司和乙实业公司,甲贸易公司名下一处2010年购置的房产闲置不用,长期给乙实业公司办公使用,被税务机关检查到后要求视同出租征收相关税收。
纳税人于是向中财讯财税健谈专栏咨询:“吴老师,上述业务是否有合理的筹划方案?在母公司主导下,甲贸易公司如将其持有的房地产划转至乙实业公司名下,甲贸易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财税问题】
受同一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里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综上所述,股权、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及其适用条件,可列表说明如下:
股权、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及适用条件
【案例分析】
甲贸易公司和乙实业公司是受同一居民企业a投资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它们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按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操作,在资产划转时不确认所得,不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能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在会计上均不能确认损益。
【本期结论】
甲贸易公司如将其持有的房地产按账面净值划转至乙实业公司名下,如果同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6个条件,划出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进行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