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武汉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房子是用来住不是用来炒”马上落实:房产税明年会开征吗?

2024/2/2 8:49:08发布18次查看
文/李光斗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再次被强调,话音未落,宁夏自治区公布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就刷爆了朋友圈。难道房产税靴子真的落地了?这是否预示着中国房地产市场即将迎来巨变?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释放出的房产税信号,让很多人慌了神,炒房的慌了,租房的慌了,假离婚买房更慌,都担心自己被征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读!仔细查阅发现,宁夏此次公布的《细则》中有这样一句话:“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这个《条例》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实早在1986就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实施了。《条例》第五条最核心内容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下可以长舒一口气了。
其实“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并非一个事物,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而普通人关心的所谓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为什么大家在这个时候都神经紧张,因为中国目前正处于房地产调控的高压期,一线城市成交量大幅下滑,二线等省会城市又密集出台限售政策,人们对房地产调控加码有了很强的预期,因而任何事关房产税的风吹草动,都能引发巨大关注。
但房地产税终归是要征收的。在中国这片土地上,除了很多富人炒房外,还有太多一心二用在楼市打滚的企业,更有那些手握多套房产的房哥房姐房嫂们,当然也有贪污腐败屯房的官员,其实政府都用小本本记着呢。炒房赚来的甜头,很快就要被抽离出来用于建设美好社会主义了!
为了全面征收房地产税,中国早已经画好了路线图:2011年,重庆就已经开始正式试点征收房地产税了;2015年8月,全国人大也将房地产税法列入立法规划,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而且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也将在2018年投入运行,政府早就掌握每个人的住房信息,很多城市的房地产税已空转了多年。
中国房地产税到底什么时候面向全国征收呢?随着金融领域“去杠杆”力度的加强,中国房地产调控的不断加码,房地产税征收的时间很快就要来临!其实官方早就透露出要下力气推进房产税的信号:2016年,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表示,房地产税制改革至今未推出的一大原因是涉及大量利益调整,下一步将“义无反顾”推进改革,并直言“只要是真正的税收再分配,就会受到真正的阻碍,但我们要义无反顾地去做”。
空转多年的房地产税的脚步声已经越来越近了!
本文作者李光斗:中国品牌第一人、中央电视台品牌顾问、著名品牌战略专家、品牌竞争力学派创始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首席顾问、华盛智业李光斗品牌营销机构创始人。
【附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属性信息、土地空间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宁政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武汉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