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6月28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廖桥)今日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武汉已正式通过刚需无房家庭优先选房操作规程,并将根据市场需求研究,逐步扩大首套刚需优先选房比例。
此次印发的《操作规程》有哪些亮点?
蓝天白云下的武汉 记者杨涛 摄
亮点一
申购者需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根据正式印发的《操作规程》,武汉市预售备案均价低于(含)18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建筑面积低于(含)120 平方米的准售房源,将按照不少于60%的比例(含6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凡符合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且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意向购房家庭可优先选购。
对此,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时间范围的认定上,开发商通过刚需资格核查系统提交购买申请之日起往前3年内,凡购房个人作为转让方在房管部门办理过交易监管手续的房屋交易行为,均作为房屋交易信息记录进行认定。具体包括:存量房买卖、拍卖、抵债、房屋赠与(不包括灭失注销、离婚析产)。
亮点二
开发商收资料时间不能少于48小时
针对刚需优先选房实际运行情况,此次正式印发的《操作规程》,还专门涉及到登记规模、登记时间等方面内容。
根据要求,今后,开发商在受理购房意向登记时,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住房限购政策、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其中,开发商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受理意向购房登记时间则不能少于48小时。这也就意味着,此前个别开发商为营造紧张气氛,突袭收资料、排队登记“抢房”的情况将受到制约。
此外,刚需优先选房程序将与武汉市正在推行的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紧密衔接。对于购房意向多于销售房源的,将倡导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亮点三
首次开盘房源及顺序均须公证摇号
《操作规程》还明确提出,开发商在首次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优先选购房源和优先选房顺序必须经公证摇号确定。
据了解,下一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市公证协会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公证摇号规则指引,进一步明确有关摇号销售监督公证措施,确保摇号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在公开销售后,开发商应及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信息与选定房源关联,也就是将购房者与选定房源进行及时“锁定”,锁定信息还将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对外公示。
亮点四
开发商及购房者违规都将受处罚
今年2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组织刚需人群优先选房项目试点工作,金地悦江时代是武汉市首个试点项目。目前,刚需优先选房工作已在全市推广开来,这种保障刚需购房、缓解“一房难求”的精准调控举措,受到市场普遍欢迎。
据介绍,《操作规程》正式印发后,武汉市房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其信用扣分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采取停止商品房销售网签等管控措施。
与此同时,购房人违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如果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存在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行为的,将取消其优先选房资格,所选房屋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
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武汉市刚需人群首次购房需求,结合武汉市实际,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
(二)符合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
(三)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武汉市无住房交易记录。
二、房源范围
武汉市符合以下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纳入优先购房范围:
(一)预售备案均价低于18000元/平方米(含18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二)开发企业应将上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20 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准售房源,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不少于60%的比例(含6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三、操作程序
(一)购房登记。开发企业受理购房意向登记时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受理意向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二)住房查询。开发企业受理购房登记后,应及时与意向购房人共同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市房产信息中心应于4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意向购房人告知查询结果,并确定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三)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公示以下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3.公证摇号的方案与说明;
4.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四)公证摇号。开发企业首次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对优先选购房源与优先选房顺序进行摇号,摇号结果应当场予以公示,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五)优先选房。开发企业依据公示的结果有序组织意向购房人按摇号顺序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主决定销售方式并纳入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信息锁定。开发企业公开销售后3日内,应及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信息与选定房源关联,系统显示为“已锁定”状态,并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对外公示。
(七)资格核查。开发企业应同时上传《购房人清册》及相关资料申请购房资格核查。各区房管部门负责购房资格核查,对不符合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购房人应及时反馈给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无异议后解除选定房源“锁定”状态,并重新纳入项目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四、异议处理。意向购房人在收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有异议的,应在信息公示期间内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市房产信息中心受理后应于48小时内反馈复查处理意见。
五、资料保存。开发企业应配合公证机构完备商品房销售方案、《购房人清册》、公证排序结果、依序选房结果等资料台账备查。
六、违规查处。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其信用扣分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采取停止商品房销售网签等管控措施。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存在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行为的,取消其本次优先选房资格,所选房屋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七、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