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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经典案例

2023/10/31 8:26:38发布29次查看
楚天都市报3月14日讯(记者陈希 通讯员张镝 杨绍武)今日,武汉市工商局发布消费维权数据分析:去年,全市工商共接处各类群众诉求41.1万件,其中,消费投诉11.7万件,举报1.2万件,按期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941万元,回访满意度达98.4%。
同时,从各类消费投诉中,精选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提示商家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积极维权。
1、提车时受损商家换新车
案情:去年12月15日,消费者在东风鸿泰沌阳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支付整车全款164300元,合同约定现场提车。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清洗车辆时撞坏车尾门,消费者拒绝提车,当日与销售公司协商一致,换新车再交付。去年12月18日消费者却被销售公司告知不能换车,更不可能退车,遂当日向武汉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要求该公司更换新车。
处理: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工商部门接诉后,依法联系双方组织调解。最终,被诉方东风鸿泰沌阳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消费者更换新车。经工商部门核实,消费者称车辆已更换到位。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最终交付给消费者的新车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拒绝提车,经营者应当履行换货义务。
2、家具配送屡屡推迟
案情:去年5月份,消费者在皇家公馆国际家居华侨城旗舰店购买一套家具,交付全款20万元,合同约定商家在三个月内完成整套家具的配送。可商家屡次拖延配送家具,直至去年12月仍未完成配送。消费者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遂于去年12月1日向12315投诉,要求商家履行合同。
处理: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商部门诉后,督促商家为消费者送货。经工商部门核实,消费者所购家具已配送到家。
提示: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了配送时间,该合同合法有效,皇家公馆国际家居华侨城旗舰店在履行合同承诺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应该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商家不按约定退租车押金
案情:2016年3月15日,消费者在武汉润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支付4万元押金租赁电动汽车一辆,租赁期为期1年。合同期满后消费者将车辆归还给商家,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拿到车辆租赁押金,遂于2017年4月27日向工商投诉,要求商家退还押金。
处理:经蔡甸区工商部门调查,该公司是因自身财务方面的问题,耽误了退还押金时间。在工商督促下,该公司于投诉当日就退还了消费者租车押金4万元。
提示:消费者与公司签订了共享电动汽车租赁合同,明确了押金退还的形式,在消费者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退还车辆押金。
4、钻石等级存差异应告知
案情:去年2月25日,消费者在武汉克徕帝美雅饰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一枚钻戒,价值18799元,购买次日发现钻石上有肉眼可见的小黑点,遂要求退货,却被该公司营业员告知钻石有黑点不属质量问题,不可退换,消费者当即向工商投诉,要求退货。
处理:经江汉区工商部门查证,消费者所购钻戒的钻石净度等级为p级,净度较差。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知悉钻石的等级差异,商家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详细告知钻石净度等级。经调解,商家全额退款。
提示:因该公司在销售钻戒时未对钻石净度详细说明,导致消费者在不熟悉净度等级的情况下,选购了净度等级不高的钻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取消预购门票退款遭拒
案情:去年10月16日,消费者在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大麦网武汉站)购买周杰伦当年11月18日演唱会预售门票,总票款近5000元。通过网站支付后,因故于2017年10月17日(购票次日)决定取消票务的预订,联系商家协商退还预售票款遭拒,遂于当日向工商投诉,要求商家退还其购票款。
处理:经江汉区工商部门调解,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大麦网武汉站)退还了消费者购票款。
提示:消费者有权选择取消预订服务,商家应当按照预订票合同约定依法退还其预付款。消费者在选择此类服务时,应认真阅读商家提供的服务合同或说明,不轻易下订单或解除合同,避免造成自身损失。
6、无健身私教应退私教费
案情:去年8月,消费者在深圳市梦氏健身有限公司武广分公司办理健身会员卡,交纳3000元,期间又购买了私教课程34000元。因该健身公司整体转让,且私教教练离职,消费者无法享受原合同指定的私教健身服务,要求商家退回仍未消费的私教课款项20000元遭拒,遂于去年12月5日向工商投诉。
处理:经硚口区工商部门多次现场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协议,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私教课款项20000元。
提示:与消费者签订私教服务合同的是深圳市梦氏健身有限公司武广分公司,由于该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整体转让,受让方作为承受转让方义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私教健身服务的情况下,应按《消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回预收款。
7、未接确认电话客房被取消
案情:去年11月17日,消费者通过电话预订东湖开发区世纪皇城时尚宾馆的一间客房,约定的住宿价格为219元/天,17:00以前到店入住即可。次日消费者12:00左右到店办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商家告知由于消费者在预订当日未能及时接听宾馆的确认电话,已经取消了消费者预订的客房,只能选择价格为399元/天的客房入住。消费者不满,当日向工商投诉,表示商家从未致电确认,更无权单方面擅自取消订单,要求商家提供219元/天标准的客房。
处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部门经调解,世纪皇城时尚宾馆最终按219元/天标准提供房间。
提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消费者虽是通过电话预订的方式与被诉方订立的口头合同,但是该口头合同合法有效,世纪皇城时尚宾馆在消费者电话预订时就对所提供的服务期限和价格作出了承诺,依法应当履行合同。
8、新手机两次维修仍有故障
案情:去年2月,消费者在苹果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在“三包”期内因手机质量问题,送百邦苹果售后维修过两次,但维修后质量问题仍存在,要求商家更换新手机遭拒,遂于去年8月1日向12315投诉,要求商家履行换货责任。
处理:经江汉区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更换新手机。
提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换机。本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手机正属于经二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经营者应履行换货义务。
9、中介擅自终止合同拒退押金
案情:去年9月27日,消费者在武汉市恒大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非恒大集团)签订为期三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650元/月,同时支付押金680元,入住2个月后,该中介公司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要求消费者自行搬家,并拒绝退还押金。消费者于去年11月29日向12315投诉,要求商家退还押金。
处理:经武昌区工商部门调解,武汉市恒大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退还消费者押金。
提示: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商家单方面解除合同属合同违约,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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