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制定应该谨慎而为。如果是自我授权而且违反上位法,则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不仅有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会影响社会稳定,更与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
近一个多月来,据武汉市不动产登记网显示,武汉市国土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书,连续发布了26份《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涉及业主300多户。
公告内容都是国土部门因为“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按照地方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申请而公告作废。此举引发热议。
为什么不是由权利人(房主)自己申请作废,而是征收拆迁主管部门来申请呢?武汉市民的房屋所有权竟然如此脆弱?
这个消息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原因是让人们感到了一丝忧惧:房子还在,产权证书却被注销了,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竟然是如此脆弱。
武汉的国土行政部门,如此批量注销房屋产权证书从表面上看似乎有板有眼、于法有据,然而可能经不起推敲。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样的“办法”,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地方法规制定应该谨慎而为。如果是自我授权而且违反上位法,则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不仅有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会影响社会稳定,更与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