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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知名的船舶修理律所船舶修理纠纷

2020/5/18 9:36:09发布164次查看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我国没有对物诉讼制度。对船厂而言,锁定修理标的不是问题,但是锁定修理标的不等于锁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船厂就船舶修理纠纷提起诉讼或仲裁,船厂只能以船舶修理合同中的委修方作为被告。因此,辨明船舶修理合同下的委修方相当重要。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由此可见,船舶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船厂占有所修船舶。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修船合同下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以该船舶是委修方所有为条件。换言之,即使在管理人而非船东或光租承租人为委修方的情形下,只要修理船舶一直在船厂的占有之下,且船厂的债权到期,船厂是可以自行宣布留置该船舶的。
相比较而言,扣押船舶是一种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措施。
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船舶修理期间的损坏赔偿纠纷
船舶在修理期间的风险,一般由委修人承担,承修人不负责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船舶的损坏。但是合同可以约定:当可以预见的自然危险来临时,承修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若如此约定,承修人便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某水运公司诉某修船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1985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船舶修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修理“廉运501”轮。在厂修理期间遇强风、台风,被告负责拖船避风,否则,造成损失由被告负责。合同签订后船舶即进厂维修。同年9月21日1500时下排,主机尚未安装,处于无自航能力状态。被告用拖轮将“廉运501。轮拖到修船厂突堤外,抛八字锚。当天夜间受10级大风,“廉运501。轮走锚,左舷撞击突堤,致左舷货舱和机舱旁边凹陷多处,货舱进水。经查,台风来临之前,当地电台已多次作了预报,当地还向被告发了防台电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预见而且确已预见到台风来临,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的规定,把船拖到指定的避风港,属违约行为,应对船舶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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